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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扛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发布时间:2022-06-16  来源:应急管理部  作者:  浏览量: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龙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3月1日提出九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单位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的1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能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六条”的违法行为1项):砂光机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规范清理粉尘,现场积尘严重;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器设备设施;干式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已失效;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田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且违规上岗作业20余次。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5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叶某胜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行车吊钩防脱装置处于失效状态;罗某松、肖某、王某星等3人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仍违规上岗作业;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对台钻等设备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3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上述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龙某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7日至9日,国务院安委会贵州省工贸行业专项督导帮扶组在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督导帮扶组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属地监管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按程序立案查处,确认该公司存在23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钢八条”的违法行为共有4项:炼钢转炉操作室违规设在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炼钢钢水跨西侧钢包热修工位未按规定设置高度不小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1米以上的实体耐火挡墙;4号高炉风口以上平台和3号、4号高炉重力除尘器卸灰平台以及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风口平台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铸铁车间吊运铁水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渣跨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检查发现的2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存在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2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富源锦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健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组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锦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明查暗访组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按程序立案查处,确认该公司存在8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铝七条”的违法行为3项:固定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设置的应急储存设施容量不足;固定式熔炼炉液位传感器未设置在流槽与模盘接口处;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健存在未组织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上述8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


处罚情况:5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富源锦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8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健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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